安徽池州網紅樹被砍,上了新聞。但新聞評論大多聚焦“文旅與民生的平衡”。
至道文旅規(guī)劃院,則想從另一個視角解讀下:即地方政府在文旅業(yè)方面的作為點問題!
一、政府更應該在旅游公共產品端有所作為
我們知道,很多地方政府發(fā)展文旅,往往是成立旅投公司,透過國企親自下場開發(fā)景點。
誠然,在中國國情中,這有一定現實性。
但從政府經濟職能來看,提供公共產品才是政府經濟職能的核心之一。而親自下場開發(fā)私人產品,理論上就不是政府職能。
即,相應的在文旅領域,地方政府更應重視在旅游公共產品方面的作為。
例如新聞中這棵安徽的網紅樹,植立在廣茂田野中,任何人都能來免費打卡拍照,沒有競爭性和排他性,這是典型公共產品特性。但問題是游客在享用這個公共產品時,踐踏田野農作物,侵犯了農民利益。由此導致了農民砍樹。
怎么辦?指責農民覺悟低,影響了旅游和地方形象嗎?
此時,如果地方政府有正確理念,就不應該委責農民,而是反過來視這棵樹為 “旅游公共產品”,然后向被踩踏土地農民提供一定技術支持或經濟補償。例如政府修個棧道避免游客踐踏田地,或者向農民提供一定補償。這就好比建個公園,要給被占地農民補償一樣,同理。
那么地方政府值得這么做嗎?當然值得,雖然這棵樹本身無法直接產生經濟收益,但它帶來人流信息流、促進地方知名度。這些人流信息流會在交通、住宿、餐飲等其他行業(yè)產生間接收益,而所帶來的地方知名度等于節(jié)約了一大筆城市營銷廣告費。這就是公共產品的特點,不產生直接利益但是能帶來間接利益。
二、政府開發(fā)私人旅游產品的合理與不合理
回過頭來,至道文旅規(guī)劃院再來談談:曾經地方政府在文旅方面最習慣的作為點——透過國企親自下場開發(fā)景區(qū)景點,有哪些現實合理性、又有哪些弊端局限性?
(申明這里所指景區(qū)景點,不是指公共產品性強的國家公園和國家風景名勝區(qū),而是指私人產品性強的理應市場化民營投資的那些景區(qū)景點)
現實合理情形之(1):某些落后地區(qū)有較好旅游資源、未來有較大旅游發(fā)展?jié)摿?。但是由于區(qū)域閉塞經濟滯后等原因,暫時缺乏本地民營投資、對外旅游招商也困難。這時候政府先行“托市”,等市場成熟后,再回歸市場化運作。例如十年前我們在閩贛邊境某縣進行旅游規(guī)劃時,預見到當地溫泉資源未來很有市場,于是在現狀招商困難條件下,建議地方政府組建國企先行托市開發(fā)其中一處溫泉資源。果然在這個溫泉點帶動下,市場逐步成熟,后續(xù)全縣多處溫泉資源都得到了市場化的開發(fā)。
現實合理情形之(2):某些特殊旅游項目,必須整合成為一個大旅游產品,才更合理。例如三峽旅游開發(fā),以郵輪為核心載體,但是郵輪自身太單調,還必須與沿岸陸地景點互動。這種情形下,沿岸眾多私營景點可能良莠不齊甚至宰客,會“一粒老鼠屎壞了一缸水”。于是以國企郵輪公司為主體,去收編整合沿岸眾多景點,使之國有化就成為一種合理選擇。這就好比城市供水這類特殊性產品,分散給眾多私營小水廠,反而提高用水成本。由一家國營水廠來運營,才有利于降低用水成本。
弊端局限性之(1):“好大喜功自娛自樂,投資決策的盲目性”。由于國企權責的模糊,往往是某領導有某個好大喜功意圖,例如“”弄個XX旅游文化園以弘揚XX地方文化“”。于是未經充分論證,當地國企就就匆匆上馬該項目。最終可能是投資太大半路夭折了,也可能是雖然建成但門可羅雀。
弊端局限性之(2):“有空間形態(tài)引力、無產業(yè)經濟活力”。國企由于無實際責任人特征以及吃大鍋飯?zhí)卣?,往往無法激發(fā)微觀運營的責任心和創(chuàng)造力。從而國企投資文旅項目往往會出現:各種仿古街區(qū)類修建得很漂亮,但是運營上無活力業(yè)態(tài)貧乏。這種“有空間形態(tài)引力無產業(yè)經濟活力”情形在全國也并不罕見。
小結:
總而言之,本文認為政府透過國企親自下場開發(fā)私人旅游產品,雖然在特定情形下有一定合理性,但普遍弊端性更廣。因此,除非符合上述兩大合理情形條件,否則政府應該對開發(fā)私人旅游產品慎重。在供給側改革的大時代背景下,政府更應該在公共旅游產品開發(fā)方面有更多作為,安徽網紅樹的處置問題就是一個啟示。